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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精神,按照勞動保障部和自治區政府關于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要求,2006年要繼續切實做好解決拖欠農牧民工工資的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保障農牧民工合法權益工作的重要性,積極做好保障農牧民工合法權益的工作。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的發展,農牧區富余勞動力逐漸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進城務工的農牧民工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經濟發展和穩定的重要力量。保障農牧民工合法權益,對于確保勞動關系的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妥善處理農牧民工權益保障問題的重要性,繼續完善內部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同時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農牧民工權益保障工作。 二、維護農牧民工的合法權益是當前做好調整勞動關系工作的重要內容,對農牧民工要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在積極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建設領域拖欠農牧民工工資情況調查統計工作的同時,進一步開展非建筑領域(交通、水利、餐飲服務業等)拖欠農牧民工工資情況的調查與清理,摸清底數,全面掌握情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制定、落實當地解決拖欠農牧民工工資的清欠計劃,將清理的拖欠工程款優先用于支付農牧民工工資,確保全年零拖欠目標任務。使用農牧民工的用人單位,應針對農牧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工資偏低、社會保險參保率低、拖欠工資矛盾依然存在、勞動時間長、生產條件差等問題,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規模較小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簽訂區域、行業集體合同,規范用工行為。農牧民工在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約定,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 三、切實推進解決拖欠農牧民工工資長效治理機制建設。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妥善解決農牧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內政字(2006)206號)、《關于在建筑行業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內建辦[2004]70號)文件的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總結解決建筑施工企業拖欠農牧民工工資的經驗,研究建立長效機制,狠抓各項制度和辦法的落實,切實保障農牧民工的合法權益。對使用農牧民工集中的企業和工業園區要加大監控力度,防止因侵害農牧民工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對農牧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 四、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依法規范企業用工行為,使用農牧民工的企業要與農牧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保障農牧民工的合法權益。要加大對企業使用農牧民工的監察力度,對違反國家規定,侵害農牧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查處。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建筑業企業和其它農牧民工密集型企業要嚴格排查,對惡意克扣和拖欠農牧民工工資的行為,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對用人單位拒不執行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的,要依法予以處罰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解決拖欠農牧民工工資工作中遇事推諉、辦事拖拉以及行政不作為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五、實行工作進展情況月報制度。全區從8月份起建立實行各地清欠農牧民工工資工作進展情況月報制度(其中2006年12月、2007年1月數據半月一報)。各地要按時匯總當地農牧民工管理的有關情況,對企業開工戶數、拖欠工資清欠情況等做到心中有數。各地要認真準確地填寫附表《2006年農牧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清欠拖欠工資工作進展情況匯總表》,加蓋單位公章后于每月15日以前,將匯總表及時傳真到廳勞動工資處(傳真:0471-6964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