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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企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按照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的通知》(黑勞社發[2008]104號,見附件)的要求,現就本市2009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調整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一)調整范圍: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6級享受傷殘津貼的因工負傷人員。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供養條件已經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調整標準 (一)被鑒定為1至6級因工負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整: 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五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六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6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的因工負傷人員,在前款調整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調整后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符合供養條件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整: 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4元;其它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8元。鰥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 調整后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補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幾點要求 (一)傷殘津貼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準進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二)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企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調整工作,確保調待資金及時、足額兌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