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國家統計局《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0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9109元,深圳市統計局《深圳市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0456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資為4205元),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深人社規[2011]5號)公布本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為1320元/月。據此,我市相關的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計發基數調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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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養老保險、綜合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按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即12615元。本市戶籍員工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養老保險、綜合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按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即2523元。非本市戶籍員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即1320元。非從業居民的綜合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即1682元。工傷保險待遇中以本人工資為標準確定的最低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2523元,最高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12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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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院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統一調整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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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養老保險待遇中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以及工傷保險待遇中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的計發基數統一調整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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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計發基數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調整為382180元。失業救濟金標準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資的80%計算,調整為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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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關于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待遇補償基數的通知》(深人社規[2010]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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