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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局,總工會,市各產業、總公司(局)工會,市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及試點企業: 為幫助和指導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我們擬定了《工資集體協議書》、《溫州市××企業工會有關工資集體協商的意向書》、《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操作要點》等三個參考樣本,現印發給你們,供你們在操作中參考。 附: 1、《工資集體協議書》 2、《溫州市××企業工會有關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 3、《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操作要點》 溫 州 市 勞 動 局 溫 州 市 總 工 會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工 資 集 體 協 議 書 年 月 日 企業名稱(蓋章): 所有制性質: 法定代表人: 企業地址: 郵政編碼: 甲方 企業首席代表: 姓名: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 職工首席代表: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工 資 集 體 協 議 書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溫州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實施意見(試行)》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協議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資協議 1、企業基本工資制度: 2、工資標準: 3、工資分配形式: 4、職工工資目標:企業本年工資總額達到 萬元,比上年增長 %;職工半年平均工資達到 元,比上年增長 %。 5、工資支付辦法:企業以法定貨幣(人民幣)形式,于每月 日支付全體職工的工資。如遇節假日、休息日可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6、加班加點工資支付的基數及標準: 7、職工帶薪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公(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待遇,婚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待遇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支付。 8、獎金、津貼、補貼的分配形式: 9、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辦法和標準: 10、新進、轉崗職工的工資處理: 11、各福利待遇: 第三條 權利和義務 (一)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可以制定與工資支付相關的規章制度。 2、企業根據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考核和獎懲。 3、科學合理制定生產(工作)定額標準。 4、企業根據對職工工作的考核情況,必須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克扣或降低職工工資。 5、企業在發生經濟效益嚴重滑坡時,經雙方代表協商,可以降低職工工資發放標準,并報勞動部門備案。但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1、職工方集體協商代表有權參與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2、職工應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努力提高生產技術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確保產品質量,促進企業發展。 4、企業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應積極支持配合,并按定額標準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5、做到安全生產,遵守操作規程,防止責任事故。 第四條 除本協議書外,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經雙方代表協商達成的協議,可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一并執行。 第五條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企業停產、轉產、兼并、破產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商定,并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在協議變更(解除)后五天內將變更的協議文本和變更(解除)說明材料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協議不能履行或部分條款不能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協議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時,應按國家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4、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和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當地勞動部門和企業上級工會組織各一份。 以上所列條款已經協商雙方確認無誤。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職工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 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 你們上報的《 工資協議》經審核,意見如下: 一、本工資協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規定,同意自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 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年。 二、本工資協議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請按規定修改后重新報審。存在的問題: 蓋 章 年 月 日
注:1、“《 工資協議》”空缺處填企業名稱。 2、編號由各地自行編,以便各地管理。 3、審查意見應在第一條和第二條中選一條,并在未選中的空缺處打“ / ”號。
溫州市××企業工會有關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 ________________ 企業: 為了建立企業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勞動法》、《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的精神,按照《溫州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實施意見(試行)》的規定,結合本企業雙方簽訂集體合同中有關職工工資問題的規定,需要雙方就本年度的職工工資等問題進行集體協商。為使協商工作順利進行,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協商的主要內容(可視企業情況選擇) 1、本公司(廠)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2、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和調整幅度; 3、職工在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5、職工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6、雙方需要協商與工資有關的其他事項。 二、確定雙方協商代表 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建議雙方各選派 名協商代表。職工方協商代表:工會主席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為: 請公司(廠)方也盡快提出協商代表名單,以便工作溝通和做好協商的準備工作。 三、正式協商的時間、地點 1、時間:建議定于 年 月 日進行首輪協商并根據進度再商定下輪次的協商時間,但最后一輪協商時間不宜超過 月 日。 2、地點:整個協商過程的地點宜放在公用的會議室進行。 四、為了便于協商工作的順利進行,請公司(廠)方及時提供本企業上年度和本年度的下列資料: 1、公司(廠)銷售收入情況; 2、公司(廠)利潤情況; 3、公司(廠)資產負債表; 4、公司(廠)損益表; 5、公司(廠)財務狀況變動表; 6、公司(廠)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 7、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資料。 以上建議望公司(廠)采納,并于二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公司(廠)工會 年 月 日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操作要點 一、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前的準備工作 1、加強宣傳教育。采用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意義,提高廣大職工和企業經營者對這項工作的認識,達成共識。同時要認真學習《勞動法》、《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2、收集詳實的數據資料,如勞動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最低工資標準等。了解本企業經濟效益,人工成本情況,職工工資分配和保險福利待遇情況。為協商雙方提供咨詢服務以及解答雙方關心的有關問題。 3、對協商代表進行必要的培訓,一是在培訓的內容上,應包括工資政策、工資集體協商常識,兄弟省市及國外有關參考資料;二是在培訓的方式上,各縣(市、區)總工會與勞動、企業家協會等有關部門聯合辦班或者工會單獨辦班的形式培訓協商代表;三是在培訓對象上,以培訓企業工會主席和職工協商代表為主,因在集體協商的雙方中,職工方是弱者。但也不要忽視對企業財務、勞資科長的培訓,這樣就有利于雙方代表的相互配合。 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 1、協商代表的產生。職工與企業雙方代表應均等,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職工方首席代表為工會主席,工會也可授權委托其他負責人為首席代表,職工方其他代表由工會確定或由職工民主選舉。企業首席代表為法定代表人,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出任時,可授權委托企業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擔任。企業方其他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方代表在企業所在地方工會指導下由職工民主推選,須經企業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其首席代表由參加工資協商的代表推選產生。 2、區域性或行業性的協商代表,須經各個企業職工或職工代表授權委托區域性和行業性相應工會組織負責人擔任首席代表,職工方其他代表由工會確定或由各個企業職工民主選舉。企業首席代表由各個企業法定代表人推出,企業方其他代表由各個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或委托指派。 3、協商的提出及要約。雙方都可以提出意向書;要以書面形式送達對方;意向書要寫明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等,另一方接到意向書后應最遲在2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4、協商的準備。準備工作應包括有關工資法律、法規政策知識準備;業務知識準備;有關資料準備,召開各類座談會,了解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協商方案準備,人員分工準備;對協商代表進行角色分工。 5、非正式溝通和協商。主要在協商前溝通雙方的感情,各自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方案,在必要的時候,可由雙方的首席代表先進行較小范圍的協商。 6、集體協商。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擔任。雙方應本著先易后難,求同存異的原則展開協商。雙方代表應著重按《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規定的問題進行協商,工資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協議草案。工資協議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 7、工資協議草案通過后,由企業行政方制作工資協議文 本。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上報有關部門。 8、經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后公布實施。如工資協議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經過15日后,協議雙方未收到《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視為已經勞動行政部門同意,該工資協議即生效,協商雙方應于5日內將生效的工資協議向全體職工公布并實施。 三、上級工會重點把好“五關” 1、把好職工方協商代表的民主選舉關。企業內部產生的職工方協商代表必須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并經工會確定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必要時可聘請專業人員擔任協商顧問。 2、把好對職工方協商代表的保護關。協商代表在任期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不得安排其下崗,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集體協商代表任期屆滿。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活動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其享受的工資、獎金、津貼、保險福利待遇不變。 3、把好對工資集體協議的預審關。上級工會應配合勞動行政部門對工資集體協議的簽約主體、簽訂程序和協議內容是否合法進行預審。 4、把好對工資集體協議的審核關。由地方工會與勞動行政部門聯合會審,各司其職,對企業工資集體協議合法性進行審核。 5、把好對工資集體協議的督查關。地方工會配合勞動行政部門不定期地對企業工資集體協議兌現情況進行執法監督檢查,對不規范的工資分配行為加以糾正或處罰,從而保證職工工資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