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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關于判定有關工傷問題的請示》(深勞報〔1995〕43號)收悉。來函反映,1994年12月21日,求職者謝桂松經職業介紹所介紹到深圳金倉實業有限公司應聘,在該企業工地接受焊接操作考核時發生飛濺物傷及右眼角膜的事故。對此能否作為工傷處理的問題,當事人與企業發生糾紛。 我們認為,企業招工時進行操作考核必須保障應聘者的人身安全。深圳金倉實業有限公司對應聘人員謝桂松進行焊接操作考核時發生事故,使謝右眼受傷,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進行及時治療和賠償。由于應聘考核時沒有正式招用,尚未簽訂勞動合同,未構成勞動關系,因此這種情形的傷亡事故不宜運用工傷保險法規進行處理,而應當運用民事傷害賠償的法律法規解決。請你局責成深圳金倉實業有限公司妥善處理此事,并采取措施切實保障考核操作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