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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海陵區勞動局,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市區各企業單位: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泰州市工傷保險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就傷殘人員定期傷殘待遇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4年全市居民消費價格上漲幅度為4%。 二、2004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分別為:市區 14.9%,靖江15.5%,泰興15.5%,姜堰15.5%,興化14.7%。 三、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和工傷傷殘撫恤金由各市(區)按上述所列居民消費價格上漲幅度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進行調整,調整辦法為:調整后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X(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X70%+居民消費價格上漲幅度X30%),并從2005年7月1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