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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
為了規范企業及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行為,解決因企業和職工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而影響職工退休待遇水平問題,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鼓勵未參保企業參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企業繳納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要在企業內部建立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將企業每月申報額和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包括代扣代繳情況)公示一次(10天)。公示期內,職工對企業繳費和代扣代繳情況有異議的,應即時向企業提出質疑,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按《河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采取定期打印發放《個人賬戶對賬單》、填寫《養老保險手冊》、通過新聞媒體公告或將個人賬戶打印成表格公示等形式進行對賬。單位、職工對企業繳費和個人賬戶記錄情況有異議的,應自接到對賬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確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載、打印錯誤的,應即時糾正;屬于企業和個人欠繳、少繳等原因影響個人賬戶儲存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責令企業和個人補繳。補繳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予以補記,并書面通知企業和職工本人。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參保的企業和職工按規定應繳而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分別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業和個人按照欠費當年繳費基數和費率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加收滯納金;也可以按照補繳時的繳費基數和費率補繳,繳費基數低于補繳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按補繳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作基數補繳。按后一種辦法補繳的,可不加收滯納金。凡未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應按照后一種辦法補繳。補繳后,職工個人賬戶的處理按冀勞[1998]66號文件規定執行。 跨年度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基數、補繳月數計入補繳當年繳費基數并相應增加繳費月數,補繳當年繳費基數不受300%封頂限制。補繳后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原欠繳年份指數不變,不再按中斷繳費計算。 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之前欠費的,補繳后只計繳費基數和繳費月數,不計個人賬戶。 四、對本通知下發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企業和中斷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前參保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可采取以下辦法補繳欠費:勞動合同制職工只補繳從招工之日至1995年底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及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臨時工只補繳從1990年3月至1995年底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及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原固定職工只補繳自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從1996年1月起至補繳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之日,企業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的11%補繳欠費及利息,其中,個人欠費部分及利息由職工個人補繳,其余部分由單位補繳。1995年底以前的利息按省公布的1996年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1996以后的利息按省每年公布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補繳上述欠費時無法確定繳費基數的,以欠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按上述規定補繳后,未實行個人繳費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以上參保單位在未參保期間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和已退休人員,按上述辦法補繳后,從補繳后的次月起,將退休人員納入統籌范圍。超過本通知規定時限后再參保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如補繳以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辦法處理。 五、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有欠費的,應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補繳欠費。不予補繳的,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按《〈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冀勞[1998]47號 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與原企業解除了勞動關系的人員,在尚未再就業期間自愿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或者已經再就業按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辦理的,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原則上可一次性補繳欠費,屬于沒有解除勞動關系期間欠費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的規定辦理;屬于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再就業期間欠費的,可按照補繳時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繳費基數和費率補繳。本人自愿不補繳的,相應扣減其繳費年限,以后不再補繳。 六、企業原招用的臨時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招轉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招轉前最后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期間的工作年限,凡未按冀政[1986]148號文件規定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的,屬于1990年3月1日以后從事臨時工的時間,應從從事臨時工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屬于1990年2月底以前從事臨時工的時間,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視同繳費年限。 1990年2月底以前被企業招用并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臨時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補繳至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不愿補繳的,按冀勞[1998]47號文件規定,一次性結清有關待遇,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七、自謀職業、自由職業和靈活方式就業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三條和第五條規定補繳欠費后,未實行個人繳費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八、1995年底以前企業長期病休人員、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勞[1988]5號和原省勞動人事廳冀勞人計[1988]156號文件規定實行子女頂替的退養人員及原失業人員,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范圍。 被勞教、判刑人員,不允許補繳勞教、服刑期間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九、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以上關于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規定僅適用于本通知下發前至2004年12月底欠費人員的補繳,2005年1月1日后仍欠費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國務院令第259號 規定辦理。本通知下發前已經按國家和我省及當地有關規定處理的不再變動。過去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