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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細則
2006-09-05 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江蘇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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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南通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六年九月五日 |
內容: |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通政發[2006]29號),鼓勵和幫助靈活就業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續保,提高其靈活就業的穩定性,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靈活就業享受社保補貼的對象 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就業的下列就業困難人員,可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一)“4050”人員(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 (三)夫妻雙方均失業的人員; (四)單親家庭的失業人員; (五)特困職工家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人員; (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殘疾人員、“零就業家庭”的人員。 二、靈活就業享受社保補貼的條件 (一)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須到其實際居住地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申報就業; (二)靈活就業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并按有關規定參加且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靈活就業享受社保補貼的標準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標準為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的50%,享受補貼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四、靈活就業享受社保補貼的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須攜帶以下材料到其實際居住地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進行申報,同時填寫《南通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報表》: 1、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復印件; 2、《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登記證》; 3、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及復印件。 (二)審核 1、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受理申請后,認真核實其靈活就業、收入情況及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對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與其簽訂《南通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協議書》,并將其申報表及有關材料上報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所。 2、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所對社區上報材料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的人員打印《南通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花名冊》和《南通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匯總表》,連同申報表加蓋公章,報經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審核蓋章后上報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 3、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在花名冊和匯總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一并匯總后報市財政局核定。 (三)發放 1、市財政局核定后,將補貼資金劃撥到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 2、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將靈活就業人員應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撥付到個人通存通兌的銀行存折戶或銀行卡。 五、靈活就業享受社保補貼的管理規定 (一)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原則,按季申請、審核和撥付。因個人原因欠繳或中斷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繳的月份不計發社會保險補貼。 (二)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保補貼時,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須在其《就業登記證》“就業、失業登記記載”欄和《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及享受扶持政策情況記錄”欄予以記載。 (三)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靈活就業前已享受過社會保險補貼的時間合并計算。 (四)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間,其《再就業優惠證》由其實際居住地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統一保管。 (五)靈活就業人員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1、被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 2、已有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中止靈活就業的其他情形; 4、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靈活就業收入達到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 6、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7、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8、其他應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情況。 (六)靈活就業人員如出現停止享受社保補貼情形的,應在一周內向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報告。對故意隱瞞騙取社保補貼的,除追回補貼資金外,還要處以騙取金額1-5倍的罰款,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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