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和《關于做好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勞社養司函[2007]37號)精神,決定從2007年7月 1日起調整我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我區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已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并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6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含按寧黨發[1984]22號文件規定六十年代精減退職領取生活費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在普調的基礎上,向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含取得國家級高級技師資格)和退休早、養老金偏低以及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一)普調
1、每人每月調增基本養老金45元。
2、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每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月調增基本養老金1元,不滿10年的按 10元調增;對因工傷殘已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按30元調增。
(二)特調
1、2005年底以前退休的具有副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每人每月調增 50元;具有正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每人每月調增 160元。
2、2006年當年退休的具有副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每人每月調增150元;具有正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每人每月調增260元。
3、2006年底以前退休的取得國家級高級技師資格的人員,每人每月調增150元。
4、1959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年限,每1年月調增基本養老金1.5元,不滿10年的按15元調增。
5、經普調后月養老洲低于600元的退休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年限;每1年月調增基本養老金1元,不滿10年的按10元調增,但調增后的月養老金不得高于600元。
對于同時具有兩重以上身份的人員,按照就高原則,只能按一種身份的待遇標準調增一次。
(三)向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從2007年7月1日起,對2007年12月31 日前達至7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 60元;達到 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 80元;達到 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 100元。2007年以后,對每年年底前新達到上述年齡的人員,從當年7月1日起調增到相應年齡段標準。
三、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統一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審批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審核,并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復核后辦理;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企業負責辦理,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實施。調整工作結束后,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將執行結果匯總后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對企業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8月底前完成調整工作任務,及時將調增的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