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省直屬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全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3]40號)精神,現將省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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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和對象 經省政府或省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并核定人員編制、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省人事部門確定人員工資標準、人員編制經費全部自理和部分自理的省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離退休(職)人員,參加省直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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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和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上月應發基本工資、綜合補貼、職務補貼三項之和,單位繳費基數為全部參保在職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個人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8%,單位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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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享受退休待遇的條件 (一) 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 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 最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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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統一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 (一) 離休人員按國家和省規定應發的離休費; (二) 退休(職)人員按以下規定發給: 1、 按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基本工資計發比例計發部分; 2、 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1/120(即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完畢為止); 3、 職務補貼和退休(職)人員應享受的綜合補貼。 (三) 離退休(職)人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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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 (一) 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申報繳費 參保單位到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同時申報參保人數及繳費基數和繳費額,參保單位按核定的額度,憑登記證和核定表到省地稅部門辦理繳費手續。 (二)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遼勞社發[2001]48號)建立和管理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 1、 個人賬戶記入的項目包括: (1)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 按規定應記入的利息。 2、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計算利息,按年結算。 3、 職工跨統籌范圍變更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時,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隨之轉移。 4、 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支取。 5、 職工在職期間出國定居或死亡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返還。 6、 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三) 退休待遇的審批程序 參保職工符合退休(職)條件時,由其單位填報有關退休(職)待遇審批表,經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核定月領取的退休(職)待遇標準,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后,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支付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省地稅部門征收后,納入省財政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納入統一支付項目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支付,未納入統一支付項目的各項待遇由所在單位按原經費渠道支付。基本養老金逐步實行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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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相關問題 (一) 單位職工增加或減少后,應及時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和關系接續、轉移、終止等手續,具體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 單位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惡意欠繳和瞞報漏報繳費基數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三) 按本《通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前,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核定符合國家、省政策規定計算的工作年限(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 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合同制職工執行本《通知》規定。本《通知》實施前的個人繳費并入社會統籌基金,不記入新建個人賬戶,原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五) 已經退休的合同制職工,養老金待遇水平保持不變。本《通知》實施后5年內達到退休條件的合同制職工,按本《通知》規定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于按原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辦法計發的養老金的差額部分,采用分年度按不同比例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待遇差的補貼標準為:本《通知》實施后第一年內(自然年度,下同)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第二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第三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第四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第五年內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第六年后(含第六年)退休的人員,不再發給該項補貼。 (六) 職工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按法定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基本養老金(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減發2%。單位及職工因各種原因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規定補繳,不能補繳的,不計算繳費年限,每累計欠繳一年,基本養老金(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減發2%。 (七) 參加省直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首次實行工作人員聘用制時,凡符合遼人發[2003]1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提前退休人員,單位應按本《通知》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統一支付的項目和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除外),向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繳納其提前退休年限內應支付的統籌項目內的養老金,再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對其按月發放。 (八) 經省民政廳批準設立、符合參保條件的社團組織編制內在冊專職工作人員,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參加省直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九) 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職)人員,在實行社會化管理前,仍由原工作單位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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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人事廳 遼寧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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