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下簡稱《獎懲條例》)的規定,對貫徹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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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貫徹執行《獎懲條例》,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表揚先進,鞭策后進,切實把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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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單位在貫徹執行《獎懲條例》時,要通過整頓勞動紀律,組織全體職工認真學習《獎懲條例》,進行職業責任、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的教育,提高職工的共產主義思想覺悟,增強主人翁責任感,自覺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熱愛本職工作,積極鉆研業務、技術,做一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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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懲條例》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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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對職工按照《獎懲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給予獎勵時,應同競賽、評選先進結合起來,通過定期的總結評比來進行;有重大貢獻、影響較大者,亦可及時給予獎勵。凡給予記功、記大功、發給獎金、通令嘉獎、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稱號,應由所在班組、車間、科室討論評選,整理先進事跡,由基層工會委員會提出建議,企業行政領導審定。廠級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稱號為基層企業的最高榮譽,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企業認為需要由主管部門通令嘉獎或給予榮譽稱號的,上報主管部門審定。職工獲得獎勵,由企業將審批表歸入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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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省、市、縣勞動模范稱號,由各級政府定期召開表彰大會授予。個別有特殊貢獻、對社會有重大影響需及時表彰者,可由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經地方工會審核后,報請市、縣政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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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凡具備條件,經市批準(省屬企業經省主管部門批準),實行《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的企業,有特殊貢獻、需要給予晉級的職工,按照規定,在不超過職工總數百分之一以內,由廠長批準,并按隸屬關系分別報省、市、縣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備案。 屬于干部晉級的,按照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七日國家人事局關于發布《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升級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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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對于違反紀律的職工,要貫徹“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幫助其分析錯誤的原因,耐心細致地進行教育;對確應進行處分的,則須給予應得的處分。既要防止簡單懲辦,又要防止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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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職工有《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經教育不改,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時,要根據情節輕重、造成經濟損失的大小、認錯態度的好壞、初犯還是屢犯而加以區別。職工犯有嚴重錯誤,一般可先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以觀后效。個別情節確實惡劣,而又屢教不改的,應予開除。對于《獎懲條例》發布之前犯的錯誤,已有悔改表現的職工,可免予處分或減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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