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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原行統籌企業、中央直屬軍工企業: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兩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冀政辦〔2003〕37號精神,現就企業離休人員和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退休的老工人執行冀政辦〔2003〕37號文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離休人員從2003年7月1日起按機關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企業離休人員的職級、任職年限等仍以落實冀勞社〔2001〕72號文件時確定的結果為準。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具體增加數額按附表1套算。 二、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辦理退休的建國前老工人比照高級技師和技師增加退休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離休人員、建國前老工人增發生活補貼計發基數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185號規定,這次離休人員和建國前老工人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從2004年起作為計發1-2個月生活補貼的計算基數。 四、本次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老工人增加基本離退休金后的資金來源,仍按冀辦字〔2001〕10號、冀勞社〔2001〕72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審批程序。此次給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離退休金,由離退休人員所在企業填寫《企業離退休人員調整離退休金單位審批表》、《企業離退休人員調整離退休金個人審批表》、《河北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金花名冊》,經企業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其中無主管部門的企業、駐冀中央企業按養老保險業務管理層次直接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最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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