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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保問題,2005年8月23日,包頭市人民政府出臺了《包頭市原市屬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辦法》(包府辦發[2005]91號)。 (一)適用范圍 本市2000年9月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前,經法定程序已經破產,沒有重組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市屬國有企業。 (二)申報材料 法院破產裁定書或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企業破產的文件資料;破產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花名冊。 (三)審核認定程序 1、由市勞動保障局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初審合格后向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2、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認定; 3、市勞動保障部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四)繳費標準及待遇 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一次性計算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其標準按照《包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和《包頭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單位承擔部分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后,享受《包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和《包頭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包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報銷病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