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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事)勞動保障局:
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意見》(常政發[2004]56號)的有關規定,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而由于歷史原因,部分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原已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為了鼓勵這部分人員參加城保,做好農保與城保的相互銜接工作,實現平穩過渡。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原參加農保的單位及其職工,從納入當地城保實施范圍起全部參加城保,農保關系同步轉移至城保。
二、農保轉城保可選擇農保退保后重新參保或折算城保相應繳費年限的辦法參加城保。
三、選擇辦理退保后重新參保的,由農保經辦機構將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的保險費(應扣除3%管理服務費,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進行年復利計息)一并退還給個人,終止農保關系,由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城保手續。
四、選擇折算城保繳費年限的,由城保經辦機構按農保實際繳費時間、繳費額分別轉換成城保的繳費年限和應繳保險費總額,并按城保辦法建立相應的城保個人賬戶。
1、將農保實際繳費時間,轉換為城保繳費年限,確定城保參保的起始時間。農保實際繳費時間從參加轄市區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起計算。
2、按照轉換所對應的當年當地城保繳費基數(上一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轉換后確定的城保繳費年限,計算應繳納的城保費用。原農保繳費數額不足支付城保應繳數額的,可以一次性補足差額;超額部分計入城保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部分。
3、對應轉換后確定的城保繳費年限,按照轉換前當地歷年城保繳費基數、記賬比例,建立城保個人賬戶。其中1995年底前的繳費年限,按城保規定推算個人賬戶儲存額。
4、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城保規定計發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本意見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