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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退管辦、基金管理中心,各參保單位: 根據《關于預收關閉、破產企業移交社會化管理離崗退養人員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托管生活費問題的通知》(穗勞社綜〔2002〕34號)的精神,現就2004保險年度(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本市關閉、破產企業移交社會化管理離崗退養人員躉繳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托管生活費的繳費基數遞增比例及托管生活費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4保險年度本市關閉、破產企業移交社會化管理的離崗退養人員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含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的繳費基數及比例按穗勞社綜〔2002〕34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繳費基數按12.5%遞增。移交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仍不足10年的,差額年限的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及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的繳費基數增長率按《關于繳交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及相關問題的補充意見》(穗勞社醫〔2002〕14號)規定進行遞增(即按15%比例遞增)。 二、2004保險年度本市市屬、區屬關閉、破產企業離崗退養人員移交社會化管理,預繳托管生活費的標準執行市政府《印發<廣州市改組轉制企業職工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府〔1994〕103號文)有關規定,即原則上按不低于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人平均退休費發給,也可按不低于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70%確定,但不得高于本企業上年度離退休人員月平均退休費的110%。由企業確定標準,繳費后由退管機構代管代支。 三、請番禺、花都區,從化、增城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按上述的規定精神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