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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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來從業人員是指戶籍關系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但與《暫行規定》第二條適用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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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是指用人單位及其外來從業人員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外來從業人員發生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分別由個人醫療帳戶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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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外來從業人員共同繳納。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4%的比例繳納;外來從業人員個人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從“職工福利費”和“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由用人單位于每月15日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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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一位外來從業人員建立個人醫療帳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按下列規定逐月劃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為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40%的比例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為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上述規定劃入個人醫療帳戶后,其余的60%進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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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一位外來從業人員制發醫療保險IC卡。醫療保險IC卡是外來從業人員就醫、購藥和結算醫療費用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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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外來從業人員個人醫療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專用于本人的醫療支出。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醫療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其個人醫療帳戶結余資金可繼續使用;外來從業人員離開本市時,其個人醫療帳戶結余資金隨同轉移,無法轉移的,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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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外來從業人員取得廈門市城鎮戶口或藍印戶口之日起30日內,應辦理醫療保險變更手續,按照《暫行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已按本辦法規定繳費的年限,由外來從業人員本人以辦理變更手續當月的繳費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繳統籌部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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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外來從業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由本人的個人醫療帳戶支付,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現金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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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外來從業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本人用個人醫療帳戶或現金支付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之后,其余部分由社會統籌醫療支付85%,個人現金自付15%。在一個職工基本醫療費用計算年度內,每一參保人員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最高限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連續參保不滿6個月的為80%;連續參保滿6個月不滿2年的為150%;連續參保滿2年不滿5年的為250%;連續參保滿5年以上的按《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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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外來從業人員憑本人醫療保險IC卡自主選擇本市范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發生的醫療費用憑本人醫療保險IC卡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外來從業人員確因病情需要轉市外就醫的,須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墊付,治療終結后持有效憑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其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負擔10%后,再按第十條規定執行。 外來從業人員出差、探親期間患急性病時應就近就醫,需要住院冶療的,應在入院后7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墊付,治療終結后持有效憑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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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外來從業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按服務項目結算,住院醫療費用的結算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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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及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對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征繳比例、個人醫療帳戶劃入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等提出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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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將其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轉嫁給外來從業人員個人負擔或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外來從業人員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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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廈門市行政區域內的非城鎮戶口從業人員,且與《暫行規定》第二條適用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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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已按《廈門市外來從業人員住院醫療保險暫行管理辦法》投保的外來從業人員同時根據本辦法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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