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3號,下稱《解釋》)已于2013年1月23日起實行。《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在《解釋》規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發展及工資收入等情況,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對我省執行“數額較大”的標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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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6個市,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標準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二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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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類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等15個市,局部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標準掌握在:局部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六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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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審理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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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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