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四川省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省政府令第60號)和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決定調整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我市現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標準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現將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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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月1050元(每日48.3元); (二)每月960元(每日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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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小時11元; (二)每小時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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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區(市)縣轄區內具體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都江堰市、雙流縣、郫縣、新津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050元(每日48.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1元; (二)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960元(每日44.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0元。 用人單位有執行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義務,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應得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上述標準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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