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標的請示”收悉,經與省人大法工委聯系,現函復如下: 省人大法工委《關于 < 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 > 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答復》(蘇人法工函 [2002]43 號)第二條( 1 )“對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之前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的補償金”,這里的本企業平均工資是指 1999 年 8 月 27 日前 12 個同的企業平均工資;( 2 )“對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至 2002 年 5 月 12 日這段時間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為勞動合同終止前或 2002 年 5 月 12 日以前本人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勞動合同終止前”是指 2002 年 5 月 12 日以前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以終止合同前本人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 2002 年 5 月 12 日以后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以 2002 年 5 月 12 日前 12 個月的本人平均工資為標準。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