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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3號)精神,從2001年7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為做好此項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 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為2000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具體標準為: (一)按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老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150元,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不足800元的,補齊到800元。 (二)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職工,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35元。 (三)1994年1月1日后至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28元。 (四)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20元。 退休人員調整養老金后,基本養老金仍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60%的,盟市可根據養老金支付能力和財政承擔能力,在不超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60%的范圍內,自主決定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保障水平。 (五)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比照上述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根據中央補助辦法和標準,由自治區財政測算下撥,不足部分,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解決。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四、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在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發生新的拖欠的基礎上,認真組織實施,盡快將調整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