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才流動服務中心: 為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解除流動人員的后顧之憂,根據《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39號)和《關于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批復》(省政府蘇政復[1993]70號)規定,現對省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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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省人才中心的人事代理人員,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其中符合省政府蘇政復[1993]70號及蘇勞社險[2001]35號文件規定的人員,可參加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他人員參加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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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人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可與在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以及本通知實施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實際繳費前,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的,視同繳費年限。但按國家和我省規定,應當參加養老保險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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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參加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事代理人員,其工作單位應是經編制管理部門批準、辦理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個人應是經批準的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參保時應提供經人事部門批準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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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在省人才中心參保的人事代理人員,省人才中心要按上款要求,將所有參保人員的有關資料提交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審核,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人事代理人員,可繼續依照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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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其他人事代理人員。按照屬地化原則納入南京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范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執行南京市企業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其中個人委托的人事代理人員可按南京市個體工商戶、自由擇業者的有關規定辦理)。省人才中心通過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轉移手續,要與南京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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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事代理人員,本通知實施前在省人才中心的繳費基數和時間與企業養老保險的政策銜接、過渡性養老金推算和如何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等具體問題,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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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單位集體委托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事代理人員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委托的人事代理人員可以按月繳納,也可以按季度提前繳納養老保險費。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后建立的個人帳戶從資金到帳之日起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布的社會保險利率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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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事代理人員,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按干部管理權限批準辦理退休手續,經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待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事代理人員,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經南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辦理退休手續后,執行企業的養老金待遇,并實行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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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南京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負責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人員養老保險的經辦事宜,收繳的養老保險費應及時存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帳戶。本規定實施以前收繳的養老保險費,應經有關部門審計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劃入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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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通知從2002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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