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勞務派遣企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勞務派遣企業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就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結臺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開封市勞務派遣企業(組織)認定菅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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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派遣對促進就業的作用 (一)勞務派遣是隨著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社會分工細化出現的一種新型用工方式,它將分散、單一的勞動者組織起來謀職就業,同多家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分離、整合、優化,一方面代替用人單位承擔人事菅理事務和風險,一方面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權利和合法權益,實現城鄉勞動者流動就業從“自發無序”向“依法有序”的轉變,有效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就業結構的優化。 (二)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根據接受派遣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需要,派遣勞務人員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并獲取經濟報酬的勞務經營方式。派遣人員隸屬勞務派遣企業(組織),勞務派遣企業(組織)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直接與派遣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而是在履行與勞動派遣企業(組織)達成的勞務派遣臺同,使用勞務人員時,與勞務人員確立勞務關系。 (三)備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大力支持、培育和發展勞務派遣企業(組織),為勞務派遣企業(組織)的發展創造環境,規范勞務派遣行為,充分發揮勞務派遣企業(組織)在人力資源市場中配置人力資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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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務派遣企業(組織)資質審批 (四)開展勞務派遣業務必須設立勞務派遣企業(組織)。設立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或者現有企業(組織)開展勞務派遣業務,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并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辦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組織)的審批和管理,所審批勞務派遣企業(組織)的規模和數量應符合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勞務派遣企業(組織)設立分支機構,須經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部門批準,并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勞務派遣許可證》由省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五)設立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或者現有企業(組織)開辦勞務派遣業務,須具備以下條件: 1.明確的業務范圍、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量的開辦資金,本市范圍內開展業務的50萬元以上; 3.在本市范圍內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組織)需繳納保證金30萬元以上,具體額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務派遣企業(組織)開辦業務的規模、風險性等因素確定,勞務派遣企業(組織)發展壯大或風險性提高時,可追加勞務派遣保證金; 4.有熟悉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且具備職業指導或人力資源管理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專職人員3名以上,取得國家財會人員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1名以上; 5.擬開展勞務派遣的行業、崗位要適宜勞務派遣用工方式;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設立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或者開辦勞務派遣業務,應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報告(闡明宗旨、規模、經營范圍、運作模式、市場前景等); 2.《設立/開辦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業務申請表》; 3.《企業名特預先核準通知書》/營業執照、機構章程、菅理制度等; 4.開辦資金和保證金驗資證明、辦公場所房屋租賃證明、辦公設施清單等。其中辦公場地不少于80平方米,計算機、傳真機、固定電話等服務設施完備; 5.專職工作人員履歷、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明、學歷證明等; 6.企業法人、總經理身份的身份證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以上所報資料一式兩份,一律以A4紙打印或復印并裝訂成冊(《設立/開辦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業務申請表》除外)。 (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開辦勞務派遣業務,須設立勞務派遣企業(組織),經批準并取得營業執照。 (八)勞務派遣企業資質認定程序. 1.申請人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設立/開辦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業務申請表》,提供各類資料; 2.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初審,井于15個工作日內核實申請材料和組織人員到現場評估: 3.經核實、評估,符合條件的,應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審批工作,并頒發《勞務派遣許可證》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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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務派遣企業(組織)運作 (九)勞務派遣實行企業化運作,勞務派遣企業(組織)屬服務型企業。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應選擇適合派遣就業的行業或部門開展勞務派遣業務。 (十)勞務派遣企業(組織)與用人單位就派遣用人達成協定后,應簽訂書面勞務派遣合同,明確勞務派遣企業(組織)管理服務內容及費用、派遣勞務人員的工種崗位、勞動條件、技能等級要求、派遣期限、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標準、社會保險繳費、提前解除勞務派遣的經濟補償、有關費用支付方式、工傷事故處理、違約責任及雙方其他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事項。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責任在勞務派遣臺同中應明確承擔方。勞務人員工資標準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參照用人單位正式員工工資性收入標準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十一)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招用勞務人員,應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勞務人員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為勞務人員辦理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為勞務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務派遣合同的,對勞務人員的經濟補償由用人單位承擔,通過勞務派遣企業(組織)及時支付勞務人員。 (十二)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應按照勞務派遣合同約定派遣人員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并對勞務人員有關事務進行管理。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合同約定將勞務派遣企業(組織)人員管理服務費用、勞務人員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用及稅務部門代征的工會會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費用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組織),由勞務派遣企業(組織)為勞務人員發放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代繳社會保險費,支付其他費用等。 (十三)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企業(組織)所派遣勞務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務人員的勞動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務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勞務人員發生工傷時,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應當及時為勞務人員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事宜,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臺同約定,對勞務派遣企業(組織)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十四)勞務人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同時享有參加用人單位政治文化活動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對派遣勞務人員有歧視性規定。 (十五)勞務派遣企業(組織)符合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后,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優惠政策。 (十六)鼓勵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招用下崩失業人員、進城求職者、殘疾人以及其他就業困難對象,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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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務派遣保證金的使用管理 (十七)勞務派遣保證疊應存八作出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主要用于勞務派遣企業(組織)與派遣人員發生經濟糾紛及勞務派遣企業(組織)違反勞動合同、侵犯派遣人員的權益時的經濟樸償和對勞務派遣企業(組織)違規違法行為的罰款等。勞務派遣企業(組織)的經濟責任應首先由本企業(組織)承擔支付,企業(組織)不予支付或無力支付時啟用勞務派遣保證金支付,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通知存款銀行直接劃撥,并通知勞務派遣企業(組織)。不經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部門書面通知,勞務派遣企業(組織)和存款銀行不得轉移、動用勞務派遣保證金。勞務派遣企業(組織)無違規違法行為的,終止勞備派遣業務或勞務派遣企業(組織)停辦時,勞務派遣保證金全額返還該企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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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勞務派遣企業(組織)的監督管理 (十八)用人單位或者勞務派遣企業(組織)違反勞務派遣合同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胡承擔違約責任。勞務派遣企業(組織)與派遣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規定情形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務派遣企業(組織)不按時足額為派遣人員支付工資和代繳社會保險費及不履行其他勞動合同事項的,按照《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十九)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應在辦公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證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每季末.應向作出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開封市勞務派遣企業情況季度報表”。 (二十)禁止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有下列行為: 1.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2.違反規定或者超標準收費; 3.派遣勞務人員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4.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務派遣或派遣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務人員; 5.偽造、涂改、轉讓營業執照、批準文件、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勞務派遣許可證書等證件; 6.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派遣勞務人員; 7.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二十一)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應不斷提高業務人員的工作能力和素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對勞務派遣企業(組織)工作人員進行一次業務培訓,勞務派遣企業(組織)主要工作人員應按時參加培訓,以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二十二)《勞務派遣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由作出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驗,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通過年審并要求限期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勞務派遣許可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勞務派遣企業(組織)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有關管理制度。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參照《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和《河南省勞動力市場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三)本暫行辦法從二00八年一月一目起執行,今后上級出臺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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