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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中心、各社保分局、局信息中心: 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勞社老〔2008〕5號)精神,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經市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市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凡2008年3月31日前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溫政〔1998〕7號、溫政發〔2007〕15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60元的標準調整,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45元的標準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月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其中: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2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2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15元。 1953年12月31目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目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3.200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1元。 4.基本養老金低于2007年12月底市區企業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1130元)50%(565元)的退休(退職)人員,在調整前先補足到平均水平的50%,但補足金額最高不得超過40元。然后再按本次普調、特調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按本通知有關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在2008年4月底統一調整到位。 (二)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資格的人員,及2007年4月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但尚未享受歷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傾斜部分的上述人員,須到市勞動保障局養老保險處辦理核準登記手續。 (三)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市區這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四)退休的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市區這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范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l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五)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市區這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文件規定精神補足到平均水平(不含退職人員)。 (六)2008年3月31日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若增加金額低于這次市區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市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七)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固。 四、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調整程序 (一)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普遍調整、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高齡退休(退職)人員增發傾斜部分基本養老金的調整、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及這次調整前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2007年12月底市區月平均養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職)人員,其增發傾斜部分基本養老金的調整,由市社保中心負責處理。 (二)對需辦理核準登記手續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由市區各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市局養老保險處審核意見予以調整。 (三)退休(退職)人員申請變更繳費年限及參加工作時間的,報市局養老保險處審核后,由市區各社保經辦機構予以調整。 (四)退休軍轉干部、退休的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及原工商業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市區這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要求補足的,報市局養老保險處審核后,由市區各社保經辦機構予以調整。 (五)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低于這次市區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由市區各社保經辦機構予以補足。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按本通知有關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在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次月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國家、省、市黨委、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市區各社保經辦機構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08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2008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 養老金調整對照表 類別 調整對象 調整辦法和調整標準 普遍 調整 部分 2008年3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每月60元調整;退職人員按每月45元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2元。 適當 傾斜 部分 1.退休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獲得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 教授級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月增加6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月增加50元。 2.2007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滿70周歲、女性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1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 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月增發25元; 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月增發20元; 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月增發15元。 4.這次調整前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市區2007年12月底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50%(565元)的退休(退職)人員 先在調整前補足到565元,但補足金額不得超過40元。在此基礎上,按普遍調整的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然后對其中符合傾斜部分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再按增發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說明:1.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和這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市區2007年12月底月平均養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職)人員,同時符合傾斜部分第2項或第3項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2.對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在2008年4月底統一調整到位。 3.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資格的人員,及2007年4月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但尚未享受歷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傾斜部分的上述人員,須到市勞動保障局養老保險處(黎明西路機械大廈521室)辦理登記手續。 4.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的養老金部分,若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