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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特困職工養老保險救助辦法的通知(泰政辦發[2007]133號)
2007-06-29 泰州市市區 泰政辦發[2007]133號 江蘇省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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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海陵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市區特困職工養老保險救助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2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
認真貫徹執行。 |
內容: |
泰州市市區特困職工養老保險救助辦法 為貫徹落實泰州市委[2007] 8號文件精神,著力改善民生,幫助市區特困職工接續養老保險關系,讓他們退休后能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特制定本救助辦法。 一、救助對象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本統籌范圍內的特困職工,均可享受救助。 1.具有泰州市區城鎮常住戶籍;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失業職工;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本人及其家庭確實無力繼續繳費; 4.愿意履行受助義務。 二、資金來源 財政投入500萬元。市區特困職工養老保險救助資金實行單獨核算,?顚S茫邮茇斦、審計部門監督。 三、申辦程序 1.本人申請; 2.申請人所在社區居委會推薦,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初審并公示; 3.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并與受助人、擔保人簽訂協議;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受助資金,按自由職業者最低繳費標準,為受助人向后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受助人受助資格條件進行年審,并實行動態管理。 四、救助時限 受助人享受救助年限一般為1-3年,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受助義務 1.受助人要按照本辦法要求簽訂救助協議。 2.受助人必須承諾: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按還款計劃在其養老金中扣還受助金本金。 3.受助人經濟條件好轉時,應終止救助或提前償還受助金。 六、救助解除 1.受助人償還完受助金后,救助行為自行解除。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受助人有弄虛作假行為騙取救助金的,及時追回受助金本息,即行解除救助。 七、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解釋。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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