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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勞動保障局市工商局關于對租賃企業實行欠薪保證金制度實施意見
2007-01-11 市勞動保障局市工商局 嘉政辦發〔2007〕6號 浙江省嘉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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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勞動保障局
市工商局關于對租賃企業實行欠薪保證金
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市勞動保障局、市工商局《關于對租賃企業實行欠薪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為保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推動打造“嘉興無欠薪”城市品牌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5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租賃他人廠房、設備的企業實行欠薪保證金制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行欠薪保證金的范圍 本意見所稱租賃企業是指業主沒有自有廠房(場所)或者設備,工商登記時租用他人廠房(場所)或者設備從事裝飾、服裝、箱包、電子、紡織、餐飲、零售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個體工商戶)。 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租賃企業均適用本意見。 二、欠薪保證金的管理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欠薪保證金進行日常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財政、公安、稅務部門和有關銀行予以協助。 (二)欠薪保證金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收取,并設立欠薪保證金專項賬戶,實行專款專用,財政部門對欠薪保證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工商登記、年檢時,應要求租賃企業依照本意見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繳款手續。 三、欠薪保證金的繳納和退還 (一)欠薪保證金實行繳納與退還相結合的動態管理辦法。 (二)繳納標準:在市、縣(市、區)、嘉興經濟開發區、嘉興港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租賃企業,于初次登記注冊時繳納欠薪保證金。企業注冊資金在5萬元以下的,繳納2萬元;注冊資金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繳納5萬元;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的,繳納10萬元。 本意見實施前已登記注冊的租賃企業在本意見施行后工商年檢時,按本企業上一年度末月職工工資總額的6倍繳納。 (三)退還條件:租賃企業破產、歇業、遷移后,全額退還欠薪保證金。租賃企業在辦理企業注銷三個月后,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核實已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的,欠薪保證金加活期存款利息全額退還業主。租賃企業在繳納欠薪保證金后連續兩年被定為省、市綜合誠信企業或者勞動保障書面審查A級企業的,欠薪保證金予以退還;取消上述誠信資格的,應按規定重新繳納欠薪保證金。 四、欠薪保證金的支付 (一)對已繳納欠薪保證金的租賃企業,如發生欠薪糾紛,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核實后,先責令企業按規定支付工資,確無力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在欠薪保證金專戶中先行支付一定數額的工資。先行支付的數額以職工實際被拖欠的總額為限,最高不超過企業實際繳納的欠薪保證金。企業繳納的欠薪保證金全部或部分支付后,應由企業按上述標準在15日內補足。 (二)凡符合從欠薪保證金中先行支付工資的職工,應當出示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勞動關系證明、身份證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受理欠薪投訴后,應會同有關部門到企業調查職工出勤、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情況等,核定欠薪的期限及數額。 (三)職工從欠薪保證金中先行領取工資后,不足部分有權依法繼續追償。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故意提供虛假欠薪資料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對騙取工資的職工,應責令其退回所騙取的工資,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其它事項 (一)本意見所稱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工資性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 (二)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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