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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嵐山辦事處,日照經濟開發區、山海天旅游度假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高等院校,市屬各企事業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為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根據省政府《關于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魯政發〔2003〕11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失地農民的數量不斷增加,從根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有利于統籌我市城鄉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加快現代化港口城市建設步伐;有利于維護我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實現經濟社會跨越發展目標。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完善措施,狠抓落實,務求實效。 二、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 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以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統籌城鄉經濟與社會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方向,以維護失地農民根本利益、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為主要目標,采取積極穩妥、由點到面的方法,保證在年內基本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體工作中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障標準不低于當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養老金能夠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養老需求;二是實行大帳戶、小統籌,合理確定繳費數額;三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財政投入扶持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險基金;四是權力和義務相統一,個人不繳費不享受,充分調動失地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五是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并與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要把促進失地農民就業放在重要位置,大力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在征用土地、城中村改造過程中要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利益。 三、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方法步驟 根據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先行試點,待取得成功經驗后再在面上推開。 (一)搞好調研,制定方案。2004年第一季度,在搞好調研、充分論證和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4月上旬召開由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討論研究工作方案。 (二)進行試點,摸取經驗。4月底,在東港區分別選擇一個街道和一個中心鎮進行試點,總結經驗,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和細則,使其具有前瞻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6月下旬至7月上旬,召開全市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會議,進行面上部署。 (三)全面推開,規范完善。2004年下半年在全市全面推行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本著先建制、后規范的原則,力爭在10月份之前形成雛形,11月底全市基本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規范完善。12月中旬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 四、堅持就業和養老保障并舉,促進失地農民就業 各區縣要堅持就業和養老保障并舉,把促進失地農民就業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來抓。要把勞動年齡段內的失地農民納入勞動就業培訓體系,對其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能力。各級政府要建立失地農民就業培訓專項基金,用于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和培訓問題。大力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各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務中介組織要積極向失地農民提供就業信息,介紹他們就業、組織外出務工和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失地農民時,要辦理招用職工手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或組織起來就業,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可享受城市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優惠待遇。 五、加強領導,搞好組織協調 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深入調研,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務必把工作做扎實,把好事辦好。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積極穩妥地搞好試點,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提高。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財政、建設、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切實做好對這項工作的指導,保證年內我市基本建立起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