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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          
2006-09-19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政發〔2006〕48號    浙江省
批準文件: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各單位: 為貫徹實施《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我們制定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廣大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和有關部門要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全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我們反映。
內容: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
1、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兩個確保”的要求,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切實落實當地政府負全責的責任,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健全“保發放”的長效機制。
2、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確保做實個人賬戶后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對當期發放有困難的縣市,由當地財政給予補助。
3、完善省級調劑基金的管理使用辦法,建立對困難縣市的考核激勵機制,按照目標責任與省級調劑相結合的辦法,繼續對困難縣市實行調劑補助,確保困難縣市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4、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范圍對象,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城鎮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為參保重點,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經濟較發達縣市要在鞏固基本全覆蓋成果的基礎上向全覆蓋推進;困難縣市要創新工作思路,落實目標責任,加大擴面力度,實現基金收支平衡;中間縣市要摸清底數,排出計劃,明確目標任務,用3年左右的時間實現養老保險基本全覆蓋。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5、從2006年1月1日起,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統一調整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高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縣市,繳費基數一步到位有困難的,可分3年過渡,2006年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2007年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90%,2008年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95%,2009年起全部到位。有條件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在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至300%之間確定繳費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
6、各地要進一步落實“4050”人員和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為他們參保繳費創造條件。
7、要重視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參保工作,有條件的縣市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按時足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為減輕農民工個人繳費負擔,允許農民工按照“雙低”的辦法參保繳費,退休時按照“雙低”辦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各地要按照規定,認真做好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工作。
8、本省城鎮戶籍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社保機構核準,可適當延長繳費年限,延繳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延繳期間本人必須按月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延繳后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9、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參保人員當年應繳未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社保機構核準,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許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補繳,補繳的基數為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補繳的比例為補繳時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補繳時規定的個人賬戶記入辦法和規模一次性記入補繳時的個人賬戶,并按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補繳年限的繳費指數。
三、調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
10、從2006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目前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尚未達到8%的縣市,從2006年1月1日起要統一提高到8%。
11、各級社保機構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認真做好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錄,清理核實個人賬戶信息,及時糾正個人賬戶記賬不全、不規范的做法。
12、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時,各級社保機構要按浙社險〔1999〕66號文件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手續,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間個人賬戶規模按當時記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規模(含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賬戶)按8%轉移,同時轉移參保人員歷年繳費工資和實際繳費指數信息。
13、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省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時,各地應嚴格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辦理轉移,轉入地社保機構應及時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不得以各種理由設置轉移條件。凡不符合省規定的轉移政策,應予糾正。
四、調整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一)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4、“新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從核準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退休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按《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見附件一,下同)執行。
15、“中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浙政〔1997〕15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計算公式與上款相同;
(2)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1997年底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16、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
浙政〔1997〕15號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新人”;浙政〔1997〕15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繳費年限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經縣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又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退職。退職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與退休人員相同。
17、按“雙低”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根據浙政辦發〔2003〕59號文件規定,按“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參保的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全部由參保人員本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1)1998年1月1日后參保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乘以繳費系數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用公式表示: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系數×全部繳費年限×1%;
繳費系數={正常繳費年限+∑[(低標準繳費年度企業費率-劃入個人賬戶比例)÷(當地同年企業正常繳費費率-劃入個人賬戶比例)〕}÷全部繳費年限之和;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與正常繳費人員相同。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正常繳費人員相同。
18、上述公式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計算到月,繳費指數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
19、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辦法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二)調整相關養老保險政策
20、為使基本養老金新老計發辦法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與老辦法進行對比。按老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凡執行浙政〔1997〕15號(或浙政辦發〔2003〕59號)文件規定的,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封定在2005年。
21、過渡期內退休(退職)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頂限制,封頂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體由省勞動保障廳在每年年底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養老金調整等情況公布次年的封頂限制比例。2006年退休(退職)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頂。2011年1月1日后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全部按新辦法規定的標準發給。
22、未按規定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人員,在退休(退職)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其計算基礎養老金中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計入中斷繳費年限的指數,中斷繳費年限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為零,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為:
中斷繳費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全部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全部繳費年限+中斷繳費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指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參保人員本人退休(退職)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參保人員本人視同繳費年限×統籌地的替代指數
23、對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等稱號、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榮譽的參保人員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科技成果獎等獎項的高級專家、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5年以上、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繼續按浙政〔1997〕15號、浙政辦〔1986〕54號、浙政發〔1993〕227號文件規定實行增發一次性補貼,一次性補貼的計算公式為:
勞動模范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80;
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20;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80。
24、“新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繳費年限不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5、參保人員在當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前達到退休(職)年齡的,有關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職)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先預付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待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正式公布后再為其核定基本養老金,預付的差額部分予以多退少補。
26、繼續執行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確定。凡企業退休人員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數額低于最低標準的,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足。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參保人員,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1)按照“雙低”辦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人員;
(2)中斷繳費的人員;
(3)退職人員;
(4)執行“前補后延”的人員;
(5)本辦法實施后未按省里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6)上年已按規定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
27、“協繳”人員及參保人員失業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同等標準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其所需費用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如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所需費用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8、根據我省實際,按照統一部署、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工作思路,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前提下,從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1)做實個人賬戶的基本原則。做實個人賬戶要實行老中新分開,即:以2006年1月1日為分界點,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賬戶不做實;已經參保尚未退休的人員,以前沒有做實的個人賬戶不再做實,以后繳費逐步做實;之后參保的人員,個人賬戶從參保繳費開始逐步做實。
(2)做實個人賬戶的目標。根據各地基金結余和財力狀況,對2005年末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在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的統籌地區,做實個人賬戶起步比例為3-5%,今后逐年提高,有條件的地方可一步做實到8%;支付能力在12個月以下的統籌地區,做實個人賬戶的比例由當地政府確定。
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做實個人賬戶后,各地要根據財力可能給予適當補助。今后,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在做實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妥善解決歷史隱性債務。
(3)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運營。個人賬戶做實基金應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兩項基金不能相互調劑使用。
(4)做實個人賬戶指導性意見及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六、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29、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的要求,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實行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按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分核辦法,要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行“五費合征”,努力提高征繳率。
30、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報養老保險費的單位,要依法處理;對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地稅部門要采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要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31、逐步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嚴格執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各地不得擅自擴大統籌項目和出臺調整計發辦法的政策。
32、各地要不斷完善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辦法,建立制度,定期審驗,嚴格查處欺詐冒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行為。
33、切實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或與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混設。
34、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構建設,調整充實專業人員,完善協同監管機制,保證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的落實;加強內部監督,制定內控監管辦法,防止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的安全。
35、各地要進一步落實省政府《關于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的意見》(浙政發〔2004〕36號)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拓寬社會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36、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出臺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的政策。
八、積極發展企業年金
37、企業年金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于增強企業人才的競爭,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各地要積極推動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具有相應經濟負擔能力的企業,經過集體協商,建立企業年金。
38、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制定的企業年金方案,應嚴格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22號)規定執行,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備案工作。
39、實行企業年金的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建立的企業年金,其所需費用在不超過本單位工資總額5%范圍內列入企業管理費用支出。
40、各地要加強對企業年金受托機構、托管機構、賬戶管理機構和基金投資機構的監管,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維護好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九、積極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41、要高度重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在鞏固現有成果的基礎上,確定工作目標,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責任,加大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
42、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個到位的要求,落實工作條件、充實專業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推進街道(鄉鎮)社區的工作平臺建設。
43、要不斷拓寬社區管理服務內容,建立起規章制度完備、服務程序規范、服務內容豐富、服務形式多樣化的社會服務管理體系,不斷滿足退休人員多層次的需要,提高他們的晚年生活質量。
十、不斷提高社會保險能力建設和管理服務水平
44、各地要高度重視社保機構和經辦能力的建設,規范社保機構的名稱、性質和職能,切實解決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辦公場地和工作經費等方面的問題,同時要抓好社保機構的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標準,規范業務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強人員培訓,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水平,為我省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45、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省統計局核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布。
46、本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47、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件: 附件1.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附件2. 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和基本養老金核準表
附件3.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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