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各類用人單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增強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穩定性,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寧政發[2006]7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寧財社[2006]273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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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貼范圍、對象及標準 (一)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按企業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仍由本人負擔。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相一致。 (二)提供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按用人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仍由本人負擔。 (三)其他各類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按用人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的50%給予補貼,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仍由本人負擔。 (四)勞務派遣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含持《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的下崗失業人員和被征地農民從事保潔、保安、保綠、家政等服務性工作,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按企業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仍由本人負擔。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相一致。 (五)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金額2/3的標準給予補貼。 (六)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2006年1月1日后從事個體經營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領取工商部門營業執照之日起,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對比照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本辦法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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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貼期限 (一)社會保險費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但未到期的,按此辦法執行,補貼期限合并計算,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二)“4045”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在公益性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的,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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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認定 (一)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 (二)勞務派遣企業是指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取得《職業介紹許可證》、并具有“勞務派遣”經營項目的企業。 (三)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級政府出資扶持、社會力量籌集資金興辦、進行社會公共利益管理服務的崗位。主要包括:在社區開發的保潔、保綠、保安及社會化服務等公益性崗位;街道、社區等提供的公用事業服務性、家政服務性等崗位;城市管理、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等部門提供的協管崗位。公益性崗位由提供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申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 (四)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崗位不固定、工作時間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勞動關系不固定,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就業人員。靈活就業由街道勞動保障所認定,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 (五)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寧政發[2006]76號文件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七類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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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核撥 (一)申報 1、用人單位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用人單位,在季度終了后向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單位申請政府補貼承諾書》;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提供《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或民辦非企業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人員花名冊》; (4)、下崗失業人員持有的《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5)、用人單位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且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原件及復印件; (7)、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證明; (8)、銀行基本帳戶。 提供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申請補貼時,還需提供《公益性崗位認定表》;勞務派遣企業申請補貼時,還需提供《職業介紹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勞務派遣和補貼資金歸屬的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派遣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表》;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申請補貼時,還需提供就業困難人員有效證明。 2、靈活就業人員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在季度終了后向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所申報靈活就業、提出補貼申請。申請時應填寫《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表》,提供《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就業困難人員有效證明。 3、個體工商戶申報。對比照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體工商戶,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1項申報;對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體工商戶,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2項申報。 街道勞動保障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出具靈活就業證明,匯總后向區勞動保障部門申報。 (二)初審 區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后,負責對用人單位和招用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條件的認定以及申報材料的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錄入勞動保障信息系統,匯總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 (三)審核 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各區上報的材料予以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材料匯總后送市財政部門。 (四)核撥 社會保險費補貼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撥付,補貼資金在市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資金的撥付與管理按南京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寧財社[2006]273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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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監督 (一)社會保險費補貼必須按規定據實申報,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取消補貼申請資格,追回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對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的用人單位和個人進行跟蹤服務,及時掌握享受補貼人員的變化情況,發現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上報區勞動保障部門。 (三)對街道勞動保障所上報的情況,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不予申報。 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在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上記載補貼享受情況;對已享受或正在享受補貼的用人單位和個人,要進行復核,到期的,要及時辦理終結手續,未到期的,按此規定繼續享受剩余期限的補貼。 (四)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聯合對補貼申報、審核、資金撥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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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十區按本《辦法》執行,其他區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自行制定補貼辦法,并報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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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審批截止時間為2008年底,原寧勞社辦[2003]27號文件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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