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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實施社會保險擴大覆蓋面工程方案〉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4]7號)和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城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勞動者的權益,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2004年以來新辦的外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整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企業的繳費比例2005年為14%、2006年為16%、2007年為18%、2008年為20%,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均為8%。 二、從2005年4月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 湘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