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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殘聯、勞動保障局:
為規范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機構的責任義務,根據省統計局批準的《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報表》(蘇統法(2009)3號)關于:“從業人員總數指在各級國家機關、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以及在各單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臺方人員、兼職人員、借用的外單位人員、第二職業者和勞務派遣人員”規定要求,各單位應將在本單位實際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計入從業人員總數之中,并承擔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義務。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