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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號令),并綜合考慮全省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省政府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一、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為:一類地區由320元調整為450元; 二類地區由280元調整為400元; 三類地區由240元調整為350元。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一類地區5元; 二類地區4元;三類地區3元。 各市政府應根據《遼寧省最低工資規定》和調整后的遼寧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經省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此次各市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最低檔不得低于350元。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