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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做好我區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明確范圍,統籌安排 (一)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性。隨著我區城鎮化建設的快速發展,部分集體土地被征用,被征地農牧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直接影響了被征地農牧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做好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是推進城鎮化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更是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地區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妥善解決被征地農牧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切實加強被征地農牧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將被征地農牧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盡快建立適合被征地農牧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促進被征地農牧民實現就業和融入城鎮社會,確保被征地農牧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結合勞動保障工作總體形勢和任務,做好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 (二)明確就業服務和生活保障對象。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對象,主要是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牧區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牧區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牧業人口,主要包括城市擴建、新開發區建設、道路建設、石油、天然氣開發、礦山開發、生態保護和其它原因被政府征地的農牧民。做好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農牧民為重點人群,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牧民為就業培訓重點對象,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對象。對符合條件的新被征地農牧民,政府應在征地的同時即做出就業培訓安排并落實相應的社會保障政策。對原已被征地農牧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也要統籌考慮需要與可能、新老政策相互銜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決。 (三)根據被征地農牧民的實際情況,妥善解決被征地農牧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各級政府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妥善解決被征地農牧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擴建和新開發區建設被征地農牧民,當地人民政府應將被征地農牧民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礦山開發、道路建設、石油、天然氣開發被征地農牧民,應保證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牧民留有必要的耕地、草場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并納入農村牧區社會保障體系;對生態保護和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區的被征地農牧民,要異地移民安置,并納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強化就業服務,促進被征地農牧民就業 (四)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促進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統籌城鄉就業,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改善就業環境,鼓勵引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征地農牧民就業,支持被征地農牧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已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的農牧民,實行統一的失業登記制度。未就業的被征地農牧民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并積極為被征地農牧民提供就業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促進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愿望的被征地農牧民盡快實現就業。在勞動年齡段內尚未就業且有就業愿望的,可按規定享受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 (五)明確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安置責任,各負其責。各級政府要把被征地農牧民中的“4050”人員,納入城鎮就業困難群體,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要積極督促指導用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就業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單位直接提供就業崗位并與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對象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被征地農牧民三方簽訂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六)有計劃地開展被征地農牧民的培訓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適合被征地農牧民特點的職業培訓計劃,通過訂單式培訓等多種方式幫助被征地農牧民實現就業。在城市規劃區外,各地也要針對被征地農牧民的特點積極開展職業培訓,提高被征地農牧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 (七)積極創造條件為被征地農牧民免費提供就業服務。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培訓機構及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主動為被征地農牧民免費提供職業介紹和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服務。 三、進一步解決好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問題 (八)符合條件的人員要全部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凡被當地政府征地后其用地不足維持基本生活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牧民,均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具體參保人員經嘎查村(居民委員會)代表大會或嘎查村(居民委員會)大會討論通過后,由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報當地政府備案。以前被征地農牧民是否納入社會保障范圍,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各地要從實際出發,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被征地農牧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 1.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建立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險制度意見的通知》(內政辦字(2005)392號)精神辦理。 2.醫療保險。各地要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內勞社辦字(2005)185號)精神,妥善解決被征地農牧民的醫療保障問題。已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的地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要按規定納入救助范圍。 3.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4.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牧民,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牧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沒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區,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保障被征地農牧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養老和醫療服務,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當地的社會救助范圍。 (十)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被征地農牧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各級政府要按照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要求,根據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策可銜接、政府財力能承受、被征地農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簡便易行等原則,合理確定被征地農牧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享受待遇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水平應根據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社會保障標準、銀行利率等因素的變動情況進行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四、按規定籌集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 (十一)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 1.開展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培訓所需資金,主要依靠“陽光”工程進行,每個參加培訓的農牧民可享受國家一次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介紹補貼。 2.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農牧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十二)嚴格資金管理。政府承擔的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由當地有關部門在征地過程中統一劃撥。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規定,加強資金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五、加強領導,各負其責,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十三)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將其列入當地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要廣泛深入宣傳開展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有關政策和重要意義。勞動保障部門作為被征地農牧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務必把工作做細做實,切忌簡單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