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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現就參保企業員工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養老待遇的有關問題作出以下規定: 一、對不能提供原始檔案材料及本市勞動人事部門調令原件(以下簡稱調令原件)的員工,市社會保險部門可按以下辦法審核退休并計發養老待遇: (一)出生時間按其戶口本和身份證的記載確定; (二)繳費年限按其在本市實際繳交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三)參加工作時間以其在本市實際繳交養老保險費的起始時間計算; (四)如繳費年限不滿《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10年或15年的,經本人書面同意后按《條例》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規定辦理; (五)企業員工辦理退休后,如找回并提交原始檔案材料及調令原件的,可在受理之后的下一個月起重新核發養老待遇,并補發新核發的養老待遇差額部分,但不補發利息。 過渡性補貼暫不計發。 二、對不能提供原始檔案材料但持有調令原件的企業員工,市社會保險部門按以下辦法審核退休并計發養老待遇: (一)繳費年限按其在本市實際繳費的年限和調入本市時從內地轉入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二)參加工作時間以其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計算; (三)其他情況按第一條 相關規定處理。 三、企業員工原始檔案中缺少招工、招干、參軍等重要材料的,可由所在單位向企業員工原參加工作的單位發函,經原參加工作單位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并經原所在地縣級以上的勞動、人事部門確認后,結合原始檔案其他材料及有關證件來確定;對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企業員工,可按第一條 的相關規定處理。 四、對1992年1月以前經市政府批準列為計劃單列的企業,其所屬員工辦理退休時,如缺少調令原件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當年由市(區、縣)政府下達的入戶指標文件,或人事、組織、勞動部門下達的招調干、招調工計劃指標文件; (二)用人單位根據計劃指標確定當年招調人員的名單; (三)原計劃單列的企業單位人事部門當年開出的調令(函)原件。 對無法提供調令原件又不能提供以上有效資料的企業員工,可先按第一條 相關規定處理。 五、原從事特殊工種的企業員工,可以根據檔案記錄從事特殊工種的名稱、工種的年限、隸屬的行業、部門,按照原國家勞動部或國務院各部委辦局主管部門頒發的特殊工種目錄來認定,不得跨行業套用(有明文規定的除外)。對于曾經從事多個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職工,必須按其從事其中一類工種的累計年限認定其特殊工種年限,不同類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計計算。原始檔案未記載從事特殊工種,僅有單位或個人出具證明從事特殊工種的,不得認定為特殊工種。 六、當月退休的企業員工,市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養老待遇決定書送達退休員工簽收認可。如退休員工不愿簽收養老待遇決定書,又不提出異議的,可采取郵寄方式送達。 七、申請退休的企業員工參保時間有間斷的,由企業員工和所在企業雙方按規定理順繳費情況后,再申請辦理有關退休手續。 八、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員工,可申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市社會保障部門應在接受員工退休申請后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的,接受申請之日為受理之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書面告知其補齊材料,補齊材料之日為申請受理之日。 九、企業員工退休養老待遇的審核工作應在受理當月完成,并從審核完畢的下一個月起發放養老待遇。由于市社會保險部門的原因致使審核工作未在受理當月完成的,延誤時間的養老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補發;由于企業或企業員工個人原因造成延誤的,市社會保險部門不予補發。 十、對弄虛作假違規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企業人員,市社會保險部門將依法處理。 十一、因檔案材料被涂改而無法確定企業員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工資級別、調入時間等方面情況的,按第一條 規定辦理。 十二、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