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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現行有關工資政策,民辦教師經批準轉為公辦教師后,不再實行試用期,可直接辦理定級手續(xù)。其工資待遇:1967年以來從事教育工作的,小學教師一般可定為小教八級,中學教師一般可定為行政二十五級;1966年底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小學教師一般可定為小教七級,中學教師一般可定為中教十級;1957年底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小學教師一般可定為小教六級,中學教師一般可定為中教九級。上述人員中,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突出的,也可以高定一級。高定一級的人數,以省、自治區(qū)為單位,控制在這次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人數的20%以內。
第一批轉為公辦的民辦教師(職工),其工資待遇從1979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第二批轉為公辦的民辦教師(職工),其工資待遇從批準之月起執(zhí)行。
民辦教師(職工)原實行工資制的,在轉為公辦教師后,原工資待遇低于上述規(guī)定的,可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原工資待遇高于上述規(guī)定的,仍享受原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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