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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市區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參保居民的醫療負擔,經研究決定,對市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調整居民醫保籌資標準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由原來320元調整到420元、在校學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由原來90元調整到120元。個人繳費標準和財政補助辦法如下: (一)超過法定勞動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居民,由個人繳納120元,財政補助300元。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段(18周歲及以上,男59周歲、女49周歲及以下)的其他非職工居民,由個人繳納280元,財政補助140元。 (三)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由個人繳納40元、財政補助80元。 (四)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職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家庭(以下統稱低保、特困和重殘人員家庭),成年居民由個人繳納80元,財政補助340元;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由財政全額補助。 二、調整居民醫保待遇 1.降低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的住院起付線標準:三級綜合醫療機構由1000元降低為500元,三級專科醫療機構由800元降低為400元,二級醫療機構由750元降低為375元,一級醫療機構由500元降低為25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300元降低為200元。 參保居民一年內多次住院的,從第二次起,按當次入住就診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的20%,依次遞減分別計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長期連續住院的,起付標準費用每90天計算一次。 2.調整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報支比例 (1)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分二段設置不同支付比例:80000元以下(含8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80%;80000以上180000元以下(含18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85%。 (2)成年居民住院醫療費用最高限額(封頂線)由目前的60000元調整為180000元,起付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分二段設置不同支付比例:80000元以下(含8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70%;80000元以上180000元以下(含18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75%。 3.參保居民在簽約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刷卡就醫時,由400元以內報支30%調整為600元以內報支50%。 4.門診超聲乳化治療白內障,其手續費及人工晶體、乳化專用刀、粘彈劑等特殊醫用材料費用,參照住院費用分段按比例支付,個人不負擔住院起付標準費用。 5.參保居民因精神病長期住院治療的,年度內支付一個住院起付標準,其余按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規定支付。 6.中斷參保后又重新續保的居民,須補繳中斷參保期間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保險費。重新續保后,過渡期(6個月)滿即可享受正常待遇,欠費期間和過渡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戶籍關系從異地新遷入市區的居民,在3個月內及時辦理了原統籌地區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并在我市參保后即可享受正常待遇。 三、執行時間 1.待遇調整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2.籌資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 通 市 財 政 局 (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代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