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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參保單位和生育職工提供方便、快捷、優質服務,減少生育職工及親屬因手續不全、政策不明白而多跑腿、排長隊的局面。根據廣大職工呼聲和要求,切實維護生育職工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擬調整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目前由個人申領生育保險待遇辦法調整為由參保單位統一申領。 二、參保單位攜帶如下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手續: 1、單位介紹信; 2、生育女職工身份證及復印件(18位); 3、計劃生育部門發給的《生育證》及復印件; 4、出生醫學證明及復印件或引、流產證明; 5、醫療費收據; 6、病歷首頁、醫囑單、住院費用明細單復印件。 三、經辦機構對職工生育保險各種費用進行審核復查,在規定范圍內撥付待遇。由單位領取憑證并通知生育職工攜帶身份證到指定銀行辦理結算手續。 四、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為其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擔。此通知下達后,經辦機構原則上不對個人辦理生育保險申領手續。 五、各參保單位對經辦機構支付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不得克扣、拖欠、挪用,如發現有克扣、拖欠等情況要追究領導責任。 六、本通知自二OO二年八月一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