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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 農墾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工作是做好農墾企業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要環節,各級地稅部門要依法征繳,應繳盡繳,根據盤政辦發[2004]37號文件要求,就加強農墾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問題通知如下:望各縣區組織農墾企業養老保險繳費過程中遵照執行。 1、關于農墾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聘用制干部參加城鎮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問題。 依據盤政辦發[2004]37號文件“關于印發盤錦市農墾企業參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實行撤場建區、建鎮的農墾企業,已列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不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其基本養老保險按國家、省、市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農墾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聘用并實行工資制(有縣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工資審批手續)的干部,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現行政策執行”。在職職工從1992年7月1日起開始補繳,2001年7月1日以前按職工本人檔案工資作為企業和個人繳費基數,其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按城鎮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應年份的繳費比例進行補繳。2001年7月1日以后企業和個人繳費按市社平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于社平工資的60%,最高不得高于社平工資的300%。 2、關于從事農業生產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盤政辦發[2004]37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從事農業生產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以上年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平均繳費工資的60%確定”現更改為以省人民政府批復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盤錦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批復》(遼政[2005]7號)我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即興隆區400元,盤山縣、大洼縣350元。 3、關于農墾企業統籌金繳費比例。 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繳費比例為15%,以后每年增加一個百分點,直至19%為止。 4、關于統籌金繳費基數。 暫按市地稅局2004年底掌握的各農場耕作計稅面積為準,對企業應繳的統籌金未達到或超過全市農墾企業人均土地面積應收額標準的實行多退少補。 5、關于基金帳戶設立。 各縣區財政局對農墾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金要設立兩個專戶進行專項管理。一個是統籌金專戶,一個是個人帳戶。 6、關于個人繳費管理。 個人繳費由各分場進行代扣代繳后上解到農場,由農場統一上解到地稅部門,由地稅部門上解到財政部門。 7、關于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登記按農墾企業和農墾企業事業單位分別進行登記。社保登記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對農墾企業負責,市社保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農墾企業社會保險登記以農場黨委書記為第一責任人,在農場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8、關于繳費時間。 5月20日前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完成社保登記工作,5月20日后地稅部門進行繳費工作。 9、關于收繳計劃。 社會保險統籌金由地稅部門進行測算,個人帳戶基金由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測算,每年的基金收繳計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及社保管理局聯合確定。 10、關于上述問題的認定與前期農墾企業參保相關文件和會議精神有相悖之處,以此文件為準。 盤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盤 錦 市 財 政 局 盤 錦 市 地 稅 局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