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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吉利汽車有限公司: 你單位《關于公司部分工作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報告》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和《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同意你單位對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項目制工程技術人員、小車隊司機、道路試驗人員、采購人員、外派人員、值班人員等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意見,除此之外,你單位其他崗位應實行國家標準工時制度。 二、經批準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崗位,你單位應及時向本單位的勞動者公示,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以及《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和加班報酬權。 湘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