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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007-01-01 南京市政府辦公廳 寧政辦發(2006)139號 江蘇省南京市
批準文件: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擬定的《南京市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加快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保障農民工大病基本醫療需求,促進和諧南京、平安南京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勞社部發(2006)15號)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認真做好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蘇勞社醫(2006)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保障原則
1、根據農民工流動性大、收入低的特點和用人單位及農民工個人的承受能力,按照“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不建個人帳戶”的原則,制訂保障農民工大病基本醫療需求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應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
二、參保范圍、對象
3、本辦法所稱的農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勞動年齡、有勞動能力、離開農村居住地到本市務工并領取了《南京市民工就業服務證》的人員。
4、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等,均應為所聘用、雇用的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對與其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按照《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寧政發(2000)259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短期聘用、雇用農民工的,應繳費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
三、繳費標準
5、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標準為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自繳費次月起,參保農民工可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費用于建立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
6、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人員應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互助保險,按每人每月4元標準隨同大病醫療保險費一同繳納,用于建立農民工大病醫療互助基金。大病醫療互助費原則上由農民工個人承擔。
四、保障待遇
7、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保障范圍包括門診惡性腫瘤放化療、重癥尿毒癥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療、腎移植手術后的抗排斥治療等三種門診大病和住院兩部分。
8、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等支付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規定執行。
9、參保農民工發生的符合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住院起付標準部分先由個人全額自付,住院起付標準為: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500元、一級醫療機構300元。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6萬元)以下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除“三個目錄”規定由個人自付的部分外,根據費用分段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
10、對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規定支付范圍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由農民工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按規定給予定額補助。
1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或中斷繳費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
五、就診及轉診
12、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誠信定點醫療機構中選定,并簽訂服務協議,統一向社會公示。
13、市勞動保障部門為每一位參保的農民工制作《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參保農民工應當持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如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醫院就診的,需由本市定點三級醫院出具轉院證明。
14、參保農民工因公外出或回鄉期間因急癥發生的門診大病或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作零星報銷處理。
六、除外責任
15、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和大病醫療互助基金不予支付:
(1)違法亂紀所致傷害;
(2)交通事故;
(3)自殺、自殘(精神病人除外);
(4)出國、出境期間;
(5)醫療事故、藥事事故;
(6)整形、美容手術;
(7)有第三者賠償責任的;
(8)工傷、生育費用;
(9)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七、分級管理
16、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政策實施、管理監督工作。市經辦機構負責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各區經辦機構負責為本區范圍內的農民工辦理參保登記、《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的發放、零星報銷單據的初審及對本區域內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八、費用結算
17、參保農民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屬于個人負擔的,由本人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于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和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市經辦機構采取總額預付為主的結算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結算。市、區經辦機構對參保的農民工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進行稽核和抽查。對符合規定的結算費用每月按95%支付,并預留結算費用的5%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支付。
九、基金管理
18、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和大病醫療互助基金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市、區兩級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其經費列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稅、費。
19、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和大病醫療互助基金實行當年核算,基金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足支付時,在下一年度調整繳費標準并予以補足。繳費標準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條 十、其他
20、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高淳縣、溧水縣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本地區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辦法。
21、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
22、本暫行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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