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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函[2004)198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對我市現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二)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三)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小時3.70元; (二)每小時4.30元; (三)每小時4.90元。 三、各區(市)縣行政區域內具體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蒲江縣、金堂縣、崇州市、大邑縣、邛崍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3.70元; (二)青白江區、龍泉驛區、溫江區、新都區、都江堰市、雙流縣、郫縣、彭州市、新津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4.30元; (三)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4.90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用人單位有執行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義務,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應得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上述標準從2004年9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