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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勞動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社保局、就業局:
2009年時間已近過半,但全區執行《關于階段性調整社會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寧人社發[2009]88號)(以下簡稱88號文件)工作,整體上還存在有關職責不夠明晰,部分工作環節銜接不夠緊密,整體進度不快,大部分企業還未享受到優惠政策等問題。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好88號文件精神,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明確責任分工,簡化經辦程序,確保階段性社會保險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一)中央屬困難企業享受階段性社會保險政策的申報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社保中心(行業管理科)受理,對提出的享受政策申請和材料是否完整進行初審,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后,通知自治區勞動就業服務局(企業科)認定企業困難程度,就業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完成認定后,企業申請和認定結果由受理部門一并報請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審核。審核工作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養老失業保險處牽頭,會同自治區就業局、社保中心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審定,審定意見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審批,在2個工作日內下發批復文件,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對獲批準的申請企業,經辦機構要在一周內將政策兌現到位。
(二)自治區屬、市縣屬困難企業享受階段性社會保險有關政策的申報由企業所在地社保局受理,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后,通知同級勞動就業服務局認定企業困難程度,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后,由受理單位提交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在2個工作日內下發批復文件,一周內將政策兌現到位。
(三)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執行標準。
1、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同時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待遇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2、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全區實行統一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經認定的困難企業按繳費額的50%享受社會保險補貼。養老保險補貼標準每人每月為256元,醫療保險補貼標準每人每月為58元,失業保險補貼標準每人每月為13元。以上三項險種每人每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327元。
3、補貼資金從各地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自治區失業保險調劑金安排1000萬元,根據各地基金支出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二、工作要求
(一)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關注特殊年份特殊環境下的困難企業和困難職工,切實增強助企脫困的緊迫感,盡職盡責、不折不扣地落實 “保增長、保就業、保民生、保穩定”的政策,抓緊2009年下半年的寶貴時間,全面對困難企業進行摸底調查,掌握情況。按照科學簡化的經辦程序,快速認定、審批和執行,讓困難企業盡快享受到88號文件規定的有關政策。
(二)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嚴格按照后附的階段性調整社會保險政策落實經辦流程圖進行規范操作。
(三)在2009年7月10日前,每個市、縣(區)至少要確保1-2家困難企業申請“三項補貼”的資金落實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