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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工業新區人力資源局、財政局,工傷保險各參保單位: 為充分發揮好工傷保險基金的保障作用,切實維護好用人單位、患病職工及定點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職業病醫療費用結算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在組織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將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通報職業病診斷定點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 定點醫療機構確診職工患有職業病后,應于2日內(如遇休假日順延,下同)將診斷結論通報勞動保障部門和用人單位。 定點醫療機構應將職工職業病確診后的醫療費用單獨列帳。 二、用人單位應于職工首次確診職業病2日內持《威海市職業病職工入院備案表》(附件1)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職工(含退休人員)患職業病需要康復治療的,用人單位應在康復治療前持《威海市職業病職工入院備案表》和《工傷認定通知書》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職工病情危重的,可先入院緊急搶救,用人單位應在2日內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或情況不屬實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后,職工因職業病住院的醫療費,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三、《威海市職業病定額標準》(附件2)應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財政部門研究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定額結算標準可適時進行調整。 四、定點醫療機構應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經辦機構報送《威海市職業病職工入院備案表》等資料,經經辦機構核對無誤后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在定額標準以內,醫療費用總額低于定額標準60%的,經辦機構據實支付,并將結余部分的50%撥付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總額高于定額標準60%的,經辦機構據實支付,并將結余部分的70%撥付定點醫療機構。 醫療費用總額超過定額標準的,經辦機構按定額標準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超過定額標準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威海市職業病定額標準》以外病種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職工出院后到經辦機構結算。 五、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項目三個目錄。 職工個人要求特殊醫療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履行事前書面告知義務,經工傷職工或家屬簽字同意后,相關費用由職工個人支付。定點醫療機構未履行事前書面告知義務,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除職工要求的特殊醫療服務外,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向職工額外收取費用。 職工住院期間同時治療其他疾病的,其醫療費用按原渠道結算。 六、定點醫療機構應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保證醫療服務質量。 七、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執行前已入院的職工醫療費用按原辦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