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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應對當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減人員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錫勞社關系[2008]12號)
2008-12-27 無錫勞動保障局 錫勞社關系[2008]12號 江蘇省無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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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關于應對當前經濟形勢服務企業穩定就業八項措施的通知》和《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新形勢下服務經濟服務企業的實施意見》 |
內容: |
一、明確職責,深入指導與服務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基層勞動保障平臺要認真按照“雙維護、兩服務”的原則,采取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深入細致地做好本地區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政策指導與服務工作。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所要主動全面走訪轄區內所有用人單位,動態了解掌握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勞動用工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及時對用人單位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在指導與服務工作中,應加強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工作,引導大中型企業帶頭承擔社會責任,千方百計克服困難,努力做到不裁員或少裁員,為穩定就業形勢作貢獻;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而產生富余人員的單位,其采取“停止招工”、“停止加班加點”、“減少工作時間”、“清退勞務性用工”、“降低工資”、“放假或職工培訓”等措施應對人員富余問題的,要及時指導,避免發生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對確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要告知其應依法履行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的規定。市、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接到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報告后,應及時主動上門指導用人單位依法實施裁員工作。
二、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方案報告程序及上門服務工作分工
用人單位因受當前經濟形勢影響,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實施裁減人員的,應嚴格執行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并將裁減人員方案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方可實施裁減人員。裁減人員100人以下的,裁減人員單位應將裁減人員方案報告當地市(縣)、區勞動保障局;裁減人員100人以上的,市區用人單位的裁減人員方案報告市勞動保障局,江陰、宜興市用人單位分別報江陰、宜興市勞動保障局;對裁減人員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由市(縣)、區勞動保障局會同當地街道(鎮)勞動保障所上門指導與服務;裁減人員100人以上的,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縣)、區勞動保障局和當地街道(鎮)勞動保障所上門指導與服務。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基層勞動保障平臺上門服務的,應如實填寫《無錫勞動保障部門提供上門服務登記表》(附件1),并加蓋勞動保障部門和裁減人員單位印章。
三、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應當提供的資料
1、用人單位依法登記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裁減人員的主要原因和擬裁減人員方案;
3、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有關資料;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的書面材料;
4、無錫市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名冊(內容見附表2);
5、被裁減人員工資支付清單;
6、支付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金等資金準備情況;
7、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證明材料。
四、健全調處機制,穩定勞動關系
抓好落實企業用工動態監測報告制度,結合20人以上裁減人員上門指導與服務工作,對勞動關系不穩定因素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建立快捷的勞動爭議仲裁綠色通道,做到快立、快調、快審、快結,及時處置重大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
附件: |
1、無錫市勞動保障部門提供上門服務登記表
2、無錫市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名冊
3、無錫市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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