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關于明確“文革”期間隨父母下放的子女連續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蘇勞社險[2003]17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省各有關單位:
現就“文革”期間隨父母下放的子女連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原省勞動局、人事局《關于轉發勞動人事部〈關于解決原下鄉知識青年插隊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人四[1985]69號)第二條:“文革期間隨父母下放農村的,他們參加工作的時間和連續工齡,從年滿十六周歲參加勞動或初中、高中畢業參加勞動之日起計算。”應理解為:“文革”期間隨父母下放農村的子女,無論是直接參加勞動還是在初、高中讀書,畢業后參加勞動的,起算工齡的先決條件是必須年滿16周歲。即:下放后直接參加勞動的,從年滿16周歲起計算連續工齡;下放后在初、高中讀書的,從畢業后參加勞動之日起計算工齡,若畢業后參加勞動時未滿16周歲,從年滿16周歲起計算連續工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