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省級各部門: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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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應在4小時以內,同時為一個以上用人單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的,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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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雙方原則上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用工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雙方需要約定違約賠償責任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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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隨時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雙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通知對方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未約定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有違約賠償責任約定的,違約方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沒有約定的,雙方均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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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經從事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不得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勞動者同時為一個以上用人單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必須為相應的用人單位保守其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對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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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單位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月為單位結算,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或者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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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原則上由勞動者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或自由職業者的辦法參保。用人單位愿意為勞動者辦理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辦理。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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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適合實行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辭退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改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招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必須經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在杭省部屬單位招用非全日制勞動者,須經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各地可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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