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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工傷認定工作,保障職業病職工合法權益,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現就規范職業病工傷認定申請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職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所在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提出職業病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 (六)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四、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職業病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一)材料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同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