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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部門、各企業: 根據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因工受傷人員傷殘津貼的通知》(黑人保發[2010]9號)的精神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對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及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待遇進行調整,并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一)調整范圍 2009年12月31日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六級享受傷殘津貼的因工負傷人員。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供養條件已經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調整標準 (一)被鑒定為一至六級因工負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整 一級傷殘人員增加168 元;二級傷殘人員增加159元;三級傷殘人員增加149元;四級傷殘人員增加140 元;五級傷殘人員增加 130 元;六級傷殘人員增加112 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的因工負傷人員,在前款調整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40元。 調整后因工負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 (二)符合供養條件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整 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74 元;其它親屬每人每月增加 56 元。鰥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18 元。 調整后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補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幾點要求 (一)傷殘津貼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準進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二)提高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體現了國家對工傷人員的關懷,各單位要給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安排,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做到和諧穩定。 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