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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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建立社會化、開放式創業服務體系,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6〕78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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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對有創業愿望和創業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創業知識和技能的訓練,并對自主創業人員提供創業項目推薦、專家咨詢、小額擔保貸款、創業項目跟蹤扶持等服務,提高其創業能力,促進其創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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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失業人員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主管部門。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組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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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創業培訓補貼必須按培訓后成功創業的比例支付。創業服務應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成果的方式,提高創業服務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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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費用所需資金分別從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經費、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每年應做出相應的資金預算,保障失業人員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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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失業人員每年可參加一次政府補貼的“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SIYB)”創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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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創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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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照“條件公開、自愿申請、公平競爭、擇優認定、合理布局”的原則,認定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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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承擔失業人員創業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市主管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 (二)從事職業技能培訓工作2年以上,具有開展企業經營管理或市場營銷方面的教學經驗,并有相關的培訓記錄和資料; (三)有3名及以上取得創業培訓授課資格的專職教師和2名以上能夠指導創業實踐的兼職教師; (四)有保證創業培訓授課的場地、設施、設備; (五)有安排學員創業見習的條件; (六)能夠對學員的創業過程提供后續指導服務。 符合上述條件、自愿開展創業培訓工作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均可向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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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失業人員申請參加創業培訓的,可憑本人的身份證、《失業證》到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介紹信,憑介紹信到創業培訓機構報名。 創業培訓機構對報名人員應根據SIYB培訓模式的要求進行初步篩選,對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應動員其參加其他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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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創業培訓原則上要采用SIYB等培訓模式,在教材體系和教學形式上嚴格按照SIYB培訓模式要求。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對所認定的創業培訓機構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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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創業培訓課程結束后,由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對學員擬定的創業計劃書進行答辯。答辯合格的,由創業培訓機構頒發由市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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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創業培訓機構應當為參加SIYB培訓并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學員提供為期6個月的后續服務: (一)為每位學員建立培訓服務檔案,由專人負責填寫、集中統一管理; (二)對籌備開辦企業的學員,培訓機構應提供開業前的指導、咨詢服務。對需要創業見習的學員,培訓機構應負責安排見習; (三)每兩個月至少一次電話或實地跟蹤了解學員見習和創辦、經營企業的情況,并做好跟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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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參加創業培訓按照“先墊后補”原則辦理,報名時應向創業培訓機構預交30%的培訓費,培訓合格并在一年內成功創業的,可以向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貼所預交的培訓費。其余70%培訓費由創業培訓機構向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前款所稱成功創業是指失業人員辦理了相關的經營證照或簽訂加盟協議書,并辦理了靈活就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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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創業培訓培訓費標準由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培訓市場的實際平均水平確定。創業培訓機構申請培訓補助的條件和程序如下: (一)創業培訓合格率(以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為準)達到80%以上,且培訓結業后3個月內當期學員創業成功率達到30%及以上的,按規定補助額給予全額培訓費補助; (二)創業培訓合格率低于80%或培訓結業后3個月內創業成功率不足30%的,按規定補助額給予70%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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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創業培訓補助費每季度撥付一次。由創業培訓機構直接向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創業培訓補助費,并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2份(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各1份): (一)創業培訓補助費申請及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憑證復印件; (二)《創業培訓補助費申請明細表》; (三)《創業培訓花名冊》; (四)學員成功創業相關證明材料。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以上材料15個工作日內,核實相關情況并報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復核,復核通過后,撥付補助經費。不予撥付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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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創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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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創業服務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 (二)招募和管理創業服務社會中介機構; (三)組織創業專家志愿團開展相關咨詢服務; (四)創業培訓服務人力資源建設; (五)創業項目征集; (六)指導區及街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創業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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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區、街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小額擔保貸款初審; (二)接受創業培訓報名和專家咨詢預約登記; (三)開展社區創業項目推廣活動; (四)接受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委托開展其他創業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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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設立專門的專家咨詢服務場地,采取門診式、上門服務、集中答疑及網上咨詢等方式,組織創業專家志愿人員向創業者提供開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幫助創業者掌握基本的開業技巧。 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向提供咨詢服務的專家給予一定的工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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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全市統一的“深圳創業項目資源庫”,創業項目應經專家評估小組評審合格后,納入“深圳創業項目資源庫”,并在市公共就業服務網站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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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以以購買服務成果的方式,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對創業者提供項目征集、創業孵化、企業開發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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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從事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服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法注冊從事項目評估、咨詢業務的法人經濟實體或其分支機構; (二)具備提供創業服務所必需的場所、設施和專業人員; (三)具有完善的業務制度和服務流程; (四)有創業服務的成功案例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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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向社會征集適合失業人員創業的微小型創業項目; (二)受委托對創業項目進行評估; (三)對設計或提供項目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必要的宣傳策劃、開業、加盟推廣等方面的指導; (四)組織開展創業項目推廣活動; (五)對準備經營項目的創業者開展必要的培訓和指導; (六)對已實質性開業的項目,進行跟蹤指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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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服務項目及費用支付標準如下: (一)由受委托中介機構征集并納入“深圳創業項目資源庫”的創業項目,每一項目一次性支付3000元。 (二)受委托中介機構指導和幫助失業人員成功創業,創業人員辦理了經營證照或簽訂加盟協議書并辦理靈活就業手續的,每孵化成功一人一次性支付5000元。 (三)受委托中介機構孵化項目提供新的崗位吸納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吸納一人對中介機構一次性獎勵500元。 (四)中介機構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創業服務活動,按每次1000元支付活動補貼。 中介機構服務費用每季度結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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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創業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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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中介機構服務項目及費用支付標準如下: (一)由受委托中介機構征集并納入“深圳創業項目資源庫”的創業項目,每一項目一次性支付3000元 (二)受委托中介機構指導和幫助失業人員成功創業,創業人員辦理了經營證照或簽訂加盟協議書并辦理靈活就業手續的,每孵化成功一人一次性支付5000元。 (三)受委托中介機構孵化項目提供新的崗位吸納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吸納一人對中介機構一次性獎勵500元。 (四)中介機構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創業服務活動,按每次1000元支付活動補貼。 中介機構服務費用每季度結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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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發揮小額擔保貸款對自主創業的信貸資金促進作用,完善創業項目推廣與小額擔保貸款支持的聯動機制,對確有可行項目的創業者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綠色通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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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創業宣傳,運用多種方式,大力宣傳鼓勵自主創業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引導和帶動更多失業人員自主創業,逐步在全社會形成創業文化氛圍。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主動與工會、青年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合作,整合社會資源,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形成社會化推動創業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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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支持創業者自發成立創業者聯誼會或創業協會,加強創業交流,溝通創業信息,開展結對互助活動,實現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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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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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相關培訓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每年針對失業人員的培訓與就業情況,進行相應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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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失業人員、培訓機構、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培訓補貼的,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追回相應補貼,相關責任人由市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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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培訓機構認為應當得到補貼而未獲得,或者認為補貼不足額的,可以自獲得補貼或不予補貼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獲得補貼或不予補貼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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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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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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