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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級統籌企業: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現對調整省本級統籌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4年12月31日前受傷并已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均按每人每月增長19%的標準調整,調整后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低于580元的,按580元的標準執行;供養親屬為配偶的其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后每月不足294元、子女或其他親屬調整后每月不足220元的分別按294元和220元標準執行。 三、調整時間 本次調整待遇標準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四、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后發生的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老工傷人員從納入統籌下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調整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工傷待遇,是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具體措施,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的親切關懷,各用人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抓緊組織實施,保證待遇標準落實到位,切實保障廣大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