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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勞動保障局,市直各企業、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
近期,我市少數企業因招用工不規范而引發矛盾糾紛和打架斗毆等治安案件,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也影響了社會穩定。為規范企業招用工行為,進一步加強就業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穩定,根據《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的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企業招用工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落實就業登記制度。
企業招工時應嚴格審查求職人員身份證。招工(或續聘)30日內,企業必須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錄用備案手續,為員工辦理《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企業須于15日內辦理終止就業備案手續;現有員工未辦理錄用、終止就業備案和《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的,必須立即補辦。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按《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補辦,并對用人單位按照招用人數每人處于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就業登記信息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錄入廣東省就業失業登記業務軟件管理系統。
二、加強外出招工和委托招工的管理,規范職業介紹和勞務輸送行為。
(一)無合法《職業介紹許可證》和工商稅務等證照的社會單位(個人),不得從事職業介紹和勞務輸送工作,否則,由勞動保障部門按《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當事人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并處于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企業到市外招工須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并憑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出具的介紹信到市外招工;企業委托本地的職業介紹機構招工的,須認真查驗對方是否具有合法的《職業介紹許可證》和工商稅務等有關證照。企業不得委托市外的社會職業介紹機構到第三地招工,否則,按非法招用工處理。
三、規范勞務派遣行為。
(一)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外省(直轄市、自治區)和外市的勞務派遣機構(含在國家和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機構)向我市企業派遣員工的,必須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并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個人、職業介紹機構和未在我市工商行政部門注冊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不得在我市從事勞務派遣業務,否則,由勞動保障部門聯合工商行政部門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處理。
(二)使用派遣員工的派遣方和用工方必須同時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否則,由勞動保障部門按《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補辦,并按照招用人數每人處于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四、鼓勵企業積極招用本地農村勞動力。
(一)企業在市外招工時,應盡量避免過于集中招用同一地區員工。
(二)企業要按照省、市“雙轉移”工作要求,積極招用本地農村勞動力,提高企業用工本地化比重,促進惠州城鄉統籌發展。 |